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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入选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正式认定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福州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方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2.在福州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3.企业无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连续2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连续2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5.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四条第4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福州高新区科技局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遴选。福州高新区科技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形式对企业进行筛选和评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审议。福州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初步确定“瞪羚企业”名单。

(四)公布。将初步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在福州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瞪羚企业”名单。

第六条 材料包括但不限子以下内容:

1.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4.经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对首次通过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以上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相应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高新区瞪玲企业认定申请表》

瞪羚企业扶持举措

对首次通过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