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于2016年启动“初创—瞪羚—独角兽”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培育政策。从2016年起,用5年的时间动态培育独角兽企业2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初创型示范企业100家以上,上述企业新增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全区新经济新增总量50%以上。
表1-1 瞪羚企业入选条件
政策名称 | 入选条件 | 具体内容 |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2016) | 时间要求 | 成立不超过10年 |
增速要求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3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 | |
知识产权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 |
放宽条件 | 获得私募投资1000万元以上、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以及商业模式或者技术路线特别创新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
表1-2 宁波市瞪羚企业扶持措施
政策名称 | 扶持方式 | 具体内容 |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2016) | 项目配套支持 | 对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支持且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50%予以同步配套。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 |
金融支持 | 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 |
财政扶持 | 以培育计划列入前一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为基数,三年内按照相当于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超过5%部分建立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创新升级。 | |
引导投资 | 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瞪羚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 |
要素保障 | 根据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