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2018年发布《关于实施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启动瞪羚企业培育工程。分为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两类。
表1-1 瞪羚培育工程入选条件
政策名称 | 培育类别 | 具体内容 |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实施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2018) | 瞪羚企业 | 2008年6月1日(含)-2015年5月31日(含)间成立,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国家高企;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近三年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
瞪羚培育企业 | 2010年6月1日(含)-2015年5月31日(含)间成立,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国家高企或已被纳入省高企培育库;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
表1-2 瞪羚和瞪羚培育企业扶持办法
政策名称 | 培育类别 | 具体内容 |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实施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2018) | 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 | 对2018年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
优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载体转让保障 | ||
优先享受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及园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支持。 | ||
优先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