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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入选条件

(一)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定性指标

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企业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落户在襄阳高新区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潜在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以企业注册时间为准)。

3、符合襄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等主导产业以及数字经济、智慧经济、在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

4、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科技型企业。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作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培育对象。

5、企业和企业法人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

1、成长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复合增长率[1]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2、创新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收入总和)达到2.5%;

2)筛选条件1:仅有上一年度收入数据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5亿元且注册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且两年复合增长率>30%。

(三)潜在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

1、成长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

2)数字经济、智慧经济、在线经济等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企业,近两年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2、创新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至少拥有一项Ⅰ类知识产权(包含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五项Ⅱ类知识产权(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2)企业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

[1]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企业最近一年数据/企业上溯第四年数据)^(1/3)-1]*100%


瞪羚企业扶持举措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企业直接认定奖励。首次被认定为襄阳高新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襄阳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襄阳高新区瞪羚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潜在瞪羚企业升级为襄阳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


2、加强企业外部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期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班,到国内创新高地游学交流,对接创新资源。管委会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为2万元/年。

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创新,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支持资金的20%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于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成功申报湖北省研发费后补助项目,按省、市实际到位资金的20%优先给予配套支持。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购买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按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购买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年。

5、推进制造转型升级。支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发展云制造、共享制造、智慧生产、跨界生产等新模式,对工业领域数字能效提升项目给予补助。具体实施按照《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新一轮“四化”转型改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高发〔2020〕3号)。

6、加强创新人才引育。支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引进具备重大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高新区新兴产业提供持续创新支撑的高水平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类人才项目,优先享受高新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优先推荐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列入襄阳高新区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企业在高新区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行业展会、大型论坛等活动,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8、打造瞪羚企业俱乐部。依托第三方市场化机构搭建瞪羚企业俱乐部,开展头脑风暴会、专题培训会、高端资源链接、行业沙龙等活动。

第九条 建立高新区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重点培育库,实行跟踪服务。高新区各单位和园区要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和引导。积极支持各类机构宣传企业,塑造“襄阳高新瞪羚”品牌。

附件:襄阳高新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