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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创业创新】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关键环节,是最直接、最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的形式。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束缚并未真正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之难也未解决,已经成为制约产教协同创新开展的主要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经过科技成果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商品化(成果转让、许可、出资、融资等)、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中试、试销、投产等)三个阶段。前端主要是高校院所或个人,中间主要是科技中介机构,后端主要是企业,政府机构全程都起到引导支持的作用,四方的有效衔接和才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运行。三个阶段重点需要解决的分别是形成清晰的产权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评估与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与条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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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我国于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也于2016年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和西南交大等为代表地区和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系列突破并形成一定示范效应,但整体来看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不高、学校与教师开展相应工作的意识、意愿不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制度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教育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态度不明确,评价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但具体到各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细则规定不一。以部属高校为例,当前教育部对所属高校如何加速成果转化态度尚不明确,对高校考核管理的指挥棒仍然以教学、科研、论文等为主,缺乏成果转化具体细则和考核评价导向,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时归属为题也未明朗,这些都很大程度影响了学校和老师的积极性。

二是公办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面临国资监管。首先,公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作价入股和创业时,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而且在企业每一次进行融资时也需要审核备案,审核备案时间较长,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性。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面临着定价决策的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压力。

三是科技成果价值难以判断,知识产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仍不健全,科技成果相关的评估缺乏标准,也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科技成果价值评定机构。

四是转化收益税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新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得奖金,税率按梯度计算,为5%-45%,很多高校教师觉得不划算,要么不转化,要么私底下交易,还有部分高校先暂时将资金放在学校账面上。

如何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并探索在上述深层次问题进行试点改革,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探索的关键,我们将分析中关村、武汉光谷、西南交通大学等先行先试地区为各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借鉴。

 

案例1:北京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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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是我国最早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地方,也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最显著成效的地方,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的重要来源。自2009年以来,中关村“1+6”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加快落实,成为推动中关村创新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中,6个试点政策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有4个,包括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试点政策、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试点政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涉及中央层面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共计18条政策。

中关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效果明显,大量科技成果项目得以转化,众多相关科技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关村实现了四个方面的政策突破。一是赋予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完整权属,支持建立市场定价机制,建立促进转化的绩效考核、实行转化年度报告制度。二是明确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入股实现转化,实施股权激励门槛降低、范围扩大、五年分期缴纳个税,采用不同方式纳税细则。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给予优惠,激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扩大科研经费调整权限,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导向,首次尝试将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经费由原来按支出内容划定的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11类支出项目,调整为按支出性质划定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增加了不可预见费用和管理工作经费内容。

尽管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走在全国前列,但依然存在进一步改革深化的空间,主要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配套措施不足、实施程序复杂等问题。一是政策顶层设计有待完善,体制机制问题影响了现有政策的实施。由于现有政策将科技成果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与国有性质股东普遍较为谨慎,从国有资产安全、责任等角度考虑较多,保值增值的风险和压力,直接制约了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试点的积极性。二是相关配套措施不足,试点效果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属性导致处置等转移转化实践操作难题,包括科技成果成本核算难、评估难等,也应出台对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指导意见,简化流程、促进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三是政策实施程序复杂,影响政策落地。税收优惠等个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存在审批周期长、流程不畅等问题,需待进一步简化流程、落实政策。

 

案例2:武汉东湖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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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区是我国第二个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首批推广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政策的地方示范区之一。自2012年以来,湖北省及武汉市持续推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包括“黄金十条”、“省科技十条”、“汉十条”、“新黄金十条”等,在配套政策、审批流程方面的改革非常值得借鉴。

与中关村政策相比,武汉东湖的试点政策做出了更大的突破,1)取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和备案要求,给予高校院所完全自主权。2)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3)对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建立了管理新模式、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等。武汉东湖试点政策的审批转化流程改革更为彻底,中央级事业单位取消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地方级事业单位取消所有审批,只需备案。2015年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等4所高校获批率先在国内开展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试点。其中,武汉大学由试点前向部里的“两报两批”,改为校内“两报两批”;华中农业大学采用三级审批机制,科技成果价值200万元及以下由学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审批,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由学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批,500万元以上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尽管随着武汉东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高校院所积极性显著提升,登记技术合同及技术交易额也得到大幅增长,但仍存在国有资产担忧、定价机制不完善、个税过高、干部任职难解等问题。一是知识产权被视为国有资产,处置存在法律风险。“专利是国有资产”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问题,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不敢随便处置科技成果,造成所有的成果都需学校常委会决策,导致审批、论证的时间过长,影响转化效率。二是科技成果价值难以判断,知识产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科技成果相关的评估标准,也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科技成果价值评定机构,仅仅依靠财政部门的备案审批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力量,成果价值难以得到公允的判断。三是专利转化后个人所获奖金需缴纳的所得税较高。专利转化后所得奖金,税率按梯度计算为5%-45%,如100万元的奖励,需要交几十万元个税,部分老师觉得不划算,要么不转化,要么背着学校私下交易。

 

案例3: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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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在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了五年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在2015年10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后,西南交大利用该法赋予高校的完全成果处置权和奖励权,于2016年1月出台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在国内高校中率先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创造性地提出将国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后形成的国有股权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权实现了所有权。通过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有效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职务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已有超过160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累计销售收入为9800万元。尽管普遍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双赢的制度设计,不仅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反而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科技成果毕竟为国有资产,对其进行确权、分割并无法可依,未来能否继续推进仍属未知。

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及相应的政策制定无法由地方来完成,很多制度突破及权限在部委及省级,地区层面能做的相对有限,但可通过承担国家试点积极开展相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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