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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申请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通知

  • 2018-05-07

根据沈阳市科技局沈科发〔2017〕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工作安排(2017年)》的通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工作部署,现开展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材料组织申报工作。

一、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入库申请材料(一式6份,含1份原件)在3月30日之前完成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申请材料(一式6份,含1份原件)在4月14日之前完成提交。

(二)初步审查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行文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推荐企业名单,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公示、入库

市科技局从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库企业名单,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正式入库。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的,在4月28日之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在5月12日之前完成。

(四)入库管理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信息化平台,对入库企业实行统一规范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通过定期的报告制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引导和服务,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入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在培资格。

二、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进入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在数量上至少满足下列其中1项要求:

(1)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或以上;

(2)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件或以上;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其中,企业在沈阳市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6.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7.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凡是当年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在60-70的企业,当年自动转入市高企培育库。

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列为入库培育对象。

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三、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在数量上至少满足下列其中1项要求:

(1)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或以上;

(2)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件或以上;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