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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智库 | 数字贸易的概念及发展逻辑辨析

课题组:王明阳、杨益、蔡萧玉、张芷琪。

编者按:随着数字经济日益繁荣壮大,数字贸易迎来巨大发展机遇。2017年我国数字出口约达人民币1.6万亿元,已成为第二大出口板块。目前全球50%以上的服务贸易已经实现数字化,超过12%的跨境货物贸易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随着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加大数字贸易投入力度,有研究预测20年后世界贸易将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三分天下格局然而,当前何谓数字贸易尚未达成全球共识长城智库课题组基于对数字经济与创新全球化的长期跟踪,研究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边界、发展特征与发展逻辑



由于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扩张,全球贸易构成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进入21世纪20年代经过多年孕育的数字贸易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数字贸易的范畴从数据信息流动交换拓展到数字产品服务交易、再到货物贸易数字化,进而全面打破虚拟与现实生产力界限,推动形成数字化为基础的全球贸易新体系;另一方面,随着5G等数字基础设施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完善全球贸易的前中后台呈现变化中进一步融的新态势全球数据治理、网络治理等加快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底层制度基础,也成为主导未来数字经济国际话语权和产业主导权的奠基石。



一、概念边界

新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并称“四新经济”,其中数字经济是基础。数字经济基于计算平台、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借由“数商”产业推进与其他产业的跨界融合,引发生产数字化、数字资产化,为各领域、各行业从二维的“互联网+”到三维的“数字化×”的创新发展持续提供原动力。数字经济推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物质世界与数字世界的深度交织,进而推动终端、数据、平台、场景紧密结合,形成“数据驱动+平台赋能+智能终端+场景服务+敏捷供应+社交生活”的全新生产生活方式。在此条件下,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形态的贸易,既包括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也包括数字商品及服务的贸易,以及数据信息资产本身的流动交换。

由此可见,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形式的区别仅在于将数字化手段运用在商品和服务的跨境交付过程中,而无关乎商品和服务本身的性质或形态。具体来说,数字贸易可能涉及到定制化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信息化服务、智慧物流与新型供应链等,覆盖商品和服务从生产、交易到使用全过程,是数字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关键支撑与外在主要表现,也是未来世界经贸活动的基本形态。鉴于数字贸易独特的技术性、跨界性、综合性与全球性,对其进行考察也必须关注相应的信息基础设施、数字政务服务、智慧监管机制、政策法律体系、国际经贸规则等配套条件与支撑环境。


二、关键特征

一是“资产虚拟”,指经济活动的核心资源从现实生产要素转向虚拟数据资产。数字贸易条件下,数据逐渐取代劳动、物质材料乃至金融资本成为生产力和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对企业而言,数据成为企业核心资产,数字贸易企业对数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其它资产,资产轻量化、虚拟化成为企业的重要发展趋势。对于区域和国家而言,数据成为生产行为和经济活动关键要素,因而掌握了数据就掌握了产业和经济主导权。

二是“生产敏捷”,指生产方式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转向定制化敏捷生产。过去在工业经济条件下,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必须依靠标准化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和成本效益,是一种生产决定消费、供给决定需求的生产模式。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使得消费逆向决定生产、或者需求反向决定供给的全新生产方式成为可能,未来将越来越需要依靠智能制造、柔性生产、定制服务来满足客户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而其中产业链各个环节、产地与市场之间将以数字贸易为纽带联系在一起。

三是“时空紧凑”,指贸易行为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不断被压缩而变得紧凑。时间维度上,在数字技术赋能下,贸易行为从产品搜寻、商业谈判、交易发生、资金兑付、货物运输、服务交付到最终交易完成等全过程效率大大提高,时间周期从季结、月结走向现结、秒杀。空间维度上,数字贸易无限拉近全球各地距离,使得地理空间不再重要,有形的国界、关卡、口岸对贸易的管制作用逐渐减小,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通过数字支付、网上交付完成。与此同时,数字贸易使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分工交易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进而打破了有形货物贸易的流进流出、突破了传统贸易的时空约束,推动全球贸易体系与经济组织体系的升级与重构。

四是“交易透明”,指贯穿产业价值链和供应链的贸易行为变得透明可视。虽然数字化使得贸易更加频繁和泛在、总量更大、类别更复杂,但在数字加密、电子标签等新技术以及区块链的分布式信任机制下,贸易活动链条从头至尾变得空前透明、可视、可追溯,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贸易行为难以被度量的局面,使经济活动的全景图卷充分展开。同时,透明化与可视化使价值链各个环节衔接效率大幅提升,下单、支付、运送、售后全过程得以一键完成,重新定义贸易效率与体验。

五是“企业平台”,指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从传统跨国公司转向新型平台企业。工业经济时代的贸易往往是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在原料产地、各个产业环节与消费市场之间进行组织,形成中心-外围、上中下游的科层式组织结构。而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则被以平台化企业为核心的扁平化组织方式所取代,将生产、交易、服务、终端、场景、消费融为一体,不断突破产业界限与结构界限。数字平台作为虚拟市场,打破了传统跨国公司的产业垄断与市场垄断,成为数据汇集、资源配置、供需对接、价值创造的关键枢纽,通过对传统企业的“去中心化”以及对平台企业的“再中心化”催生新一代产业组织者。

六是“产业生态”,指在平台企业的基础上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与创新生态。数字贸易条件下,平台集聚大到跨国公司、小到普通个人的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形成地理空间分布、网络空间集聚的产业组织形态。以往的产业价值链与供应链被新型的产业生态圈和价值网所取代,产业生态成为价值生成和产业竞争的主体。同时,产业创新活动也通过生态化模式进行组织,各类创新主体在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数据链、供应链以及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之中共享资源、互联融通、优化配置,实现开放型、协同化创新。因此,产业发展范式一改过去的小范围单打独斗,转变为大规模集群作战。而集群的指挥中枢即是平台总部和产业大脑,拥有最终的调配权、指挥权与定价权。



三、发展逻辑

第一,数字贸易推动全球贸易总量增长、结构优化与模式创新。研究表明,数字贸易已在中国国内创造了高达人民币3.2万亿元的经济效益,至2030年增长将超过11倍,达到人民币37万亿元。世界贸易组织《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数字技术能够显著降低贸易成本,到2030年全球贸易量将年增1.8至2个百分点,15年累计增幅达31至34个百分点。贸易结构方面,数字贸易有助于推动服务贸易、即时敏感性货物等板块占比增加,预计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将由目前的21%增至2030年的25%;此外,数字贸易将显著推动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使其占比由2015年的46%增至2030年的57%。

第二,基于人工智能、3D打印、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跨界应用,数字贸易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深刻改变贸易主体、贸易方式和贸易形态,加速构建新经济全球供应链体系。凭借智慧生产、敏捷供应、智能服务等新模式,数字贸易得以重整全球产业价值链和供应链上的产品流、数据流、信息流,进而超越制造业全球化条件下以地理空间为分割的“大宗商品交易-跨境投资与技术转移-低成本加工制造-采购与市场销售”的供应链模式,形成基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驱动、平台赋能、场景服务、智能终端、敏捷供应”的新经济供应链体系。

第三,数字贸易将深度改变区域经济发展逻辑,催生新一代国际贸易枢纽和世界级产业集群。当前数字贸易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后发国家和地区有望借机跳出传统贸易方式及产业组织方式的路径约束,实现后来居上的跨越式发展,成为新一轮国际产业布局调整与贸易结构重塑的获益者。

空间结构上,伴随数据流、信息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往来流动性的主体,有形商品货物依附于无形数据信息进行进出流转,传统的商贸集散中心将让位于新兴的数字贸易枢纽,使全球贸易版图以若干数字尖峰为核心进行重构。

发展动力上,过去基于低成本资源红利导向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发展方式将逐步让位于基于资源配置效率导向的数字驱动、创新驱动,核心是通过投资数字资产与基础设施为新的经济形态、产业业态和商业模式创造生长空间。

产业形态上,工业全球化条件下的产业发展逻辑是低成本地区承接高成本地区的制造业转移,而数字贸易则透过贸易方式和贸易结构的转变重塑了全新的产业结构、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通过创新要素的集聚整合催生新思想、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孕育平台化大企业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新的产业大脑和世界级产业集群。

治理方式上,数字化的贸易形态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工具与治理逻辑,既包括数字化、智能化、敏捷化的具体监管手段,也包括符合新型发展要求的制度框架和治理标准,新工具、新规则、新标准的主导者必将是新一轮发展的引领者。


四、面临挑战

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来自于其跨界性、开放性、创新性、包容性等特点与现有基础、机制、规则、环境之间的冲突。这中间也伴随着数字贸易不同参与主体、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诉求差异与力量博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字贸易的跨界性要求打破管理上条块分割。数字贸易不仅突破了传统技术边界,更突破了原有产品类型边界、贸易类型边界、产业类型边界乃至经济形态边界,是大范围、深层次、革命性的跨界融合。因此,对数字贸易的管理和服务需要走出过去的产品科目、产业科目限制,摆脱制度上的条条框框与监管上的非此即彼,加快内贸与外贸、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实物产品与虚拟商品的统筹兼顾,构建完善的经贸法律法规体系与跨部门、跨机构的管理服务机制,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创新与推陈出新来适应和支撑时代步伐。

第二,数字贸易的开放性要求更新国际性贸易规则。数字贸易依托互联网技术取得长足发展,传统的贸易治理体系已然不适用于该经济模式。作为多边贸易治理机构的WTO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中行动滞后。各国为了获得更多的数字经济红利,已纷纷开始探索相关规则的制定,初步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美式模板”和以欧盟为主的“欧式模板”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系统规制,影响着国际规则走向。总的来看,各国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纷争焦点主要在于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管制、本地化存储、隐私保护及关税等方面。中国作为全球数字贸易大国,亟待推动制定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形成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第三,数字贸易的创新性要求加快新技术探索应用。数字贸易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字技术的应用,保持技术优势是未来数字贸易竞争的聚焦点。诸如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将对不同政治、经济、文化体系间的协同合作与交流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推动贸易参与单位间建立流畅的高度自由连接,以及实现跨境、跨体系数字贸易的全程全量可视化监管。然而当前无论是贸易的组织流程还是监管体系都还相对落后于数字贸易的发展需求,总体处于信息化基本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刚刚起步的阶段,不同环节、不同部门之间还普遍存在信息孤岛、各自为战的情况,未来亟待从数字贸易新场景的需求出发推动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

第四,数字贸易的包容性要求构建普惠化营商环境。传统贸易环境中,企业对营商环境的需求集中于证照审批、电力基础设施、税款缴纳等方面;而在数字贸易时代,企业对数字基础设施、虚拟生态平台、高效监管服务等需求大幅提升。同时,数字贸易通过平台化产业组织方式使得小企业、个体户、自然人等主体数量极大增加,对营商环境的普惠性和包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数字贸易带来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因现行技术尚未达到对数据形成完整监管链条,可能造成贸易参与方权益损失,因此如何构建完整的监管网络、保障投资者及消费者权益成为数字贸易时代营商环境的另一重要任务。



五、发展建议

在新经济时代,只有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以数字贸易为抓手全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范式转变,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和主导权、话语权。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企业与服务的“前台”、产业与数据的“中台”、环境与规则的“后台”三大关键着力点:

一是加快培育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催生数字化平台化大企业。加强数字贸易企业孵化支持力度,加快培育数字贸易创新标杆企业。围绕数字贸易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数字贸易平台型企业发展,通过平台整合集成交易中介、金融支付、法律协助、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功能,推动贸易、管理、物流、孵化等传统流程的数字化改造、在线化汇聚和平台化共享,打造数字贸易产业生态圈。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加大开放企业优势内部资源、链接各类外部资源,打造数字贸易创新创业生态圈,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辐射范围,促进行业整体创新发展。支持核心平台企业开展国际数字贸易业务,提升数字进出口,探索完善跨境数字贸易管理体系和组织规则,增强企业国际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

二是加强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提升数字贸易的战略位势,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视为同水、电、公路等同等重要的公共设施,稳步推进5G网络、天基互联网等未来通讯设施布局,加快建设数字贸易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台。降低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兼顾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和民营企业的鲶鱼效应,将自主技术研发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相结合,加快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互认,为数字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大力发展敏捷生产、智慧物流、普惠金融、智能监管、数字服务等新技术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开展场景创新、推进场景互联,围绕市场需求、市场应用、市场交易、终端服务、消费体验等,从正向配置资源的链式创新到反向配置资源的逆向创新,从支持行业供给到支持市场需求,为新技术快速应用推广迭代创造有利环境。

三是全面转变产业发展逻辑方式,构建现代化数字产业体系。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重点强化新兴产业数字化、硬科技、跨界别、场景化四大属性,打破传统工业分类,大力培育发展高端高效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逐步形成以战略新兴产业为主导、以原创新兴产业为特色、以传统优势产业为补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而凭借新的产业结构、新的经济形态、新的经济模式为转变贸易模式、贸易结构、贸易机制等创造条件。坚持走创业式创新的发展道路,抓双创、抓小微、抓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根植新产业、培育新业态、抢占新市场、推广新模式,力争在新一轮全球产业竞合与价值分工中抢占主导权。充分发挥数字、信息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树立全球视野与开放意识,不断提升全球高端生产要素聚合力,开创全面创新发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数字贸易规章制度体系,建立新型管理与服务模式。基于数字贸易的开放性、跨界性特征,加快跨行业、跨门类、跨领域融合的贸易统计管理与规则法律调整优化,明确数字贸易服务、数字服务贸易、数字商品贸易的内涵与边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跨部门跨领域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乃至开展机构改革调整,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体制机制。加快市场监管部门业务升级与流程改造,推行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手段,构建完整、透明、动态的信息链条,实现数字贸易全程全量实时监管与及时优质服务,推动数字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形成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尚未能形成统一的全球治理方式以及国际通行管理规则,但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鲜明的方针与立场,我国亟待加强国际发声、推动构建符合我国发展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要统筹兼顾数据自由流动需求、国家安全需求、隐私保护需求,通过数据有限有序采集、分级分类管理、授权受控分享等模式与机制建立审慎宽松的数据开放环境。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优势,构建由法律法规、行业行规、社会伦理规范互为补充促进的多层次制度环境,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与公共行为模式。加强国际标准合作,推动形成国际间元数据标准。在WTO功能弱化背景下,着力通过其它双边、多边、小多边、区域合作等方式影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尊重不同政治、文化、经济制度的融合,通过一系列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优化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多方利益,进一步提升全球化水平。

六是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改革,建设数字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与国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以数字贸易区域自贸协定及国际共识机制为基础,大力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改革。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窗口推动国际数字口岸建设,加快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口岸业务流程中的应用,通过数字化、虚拟化方式强化口岸互联互通与协商协作,促进国际贸易数据高效流通交换,推进自贸试验区监管方式数字化升级,打造数字围网、建设智慧园区,提升人员、货物、信息流动速率。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基础上进一步成为面向数字贸易的体制机制试验田,不仅要构建符合数字贸易发展需求的管理体质与服务体系,更要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输出我国数字贸易规则规制、组织模式与行业规范,以试验区为节点连接融通双边、区域、诸边贸易规则共识,促进数字贸易结构性创新,最终构建面向“一带一路”乃至全球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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